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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宁波奉化市华联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283民初03093号
案件名称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宁波奉化市华联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奉化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奉化市华联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3民初03093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旭敏,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奉化市华联超市有限公司。

经营场所:奉化市(中兴停车场)。

法定代表人:邵联放,系该超市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宁波奉化市华联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亦按照协议履行完毕。

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奉化市华联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法、自愿,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奉化市华联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左红卫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毛益春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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