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3民初1611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瓦房店市王平自选超市,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
经营者王平,女,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被告王丽娟,女,汉族,系瓦房店市王平自选超市实际经营人,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瓦房店市王平自选超市、王丽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收取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