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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福生、蔡永铭等与义乌市一杰工艺品商行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浙金知民初字第448号
案件名称陈福生、蔡永铭等与义乌市一杰工艺品商行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福生,蔡永铭,吴明良,义乌市一杰工艺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知民初字第448号原告陈福生。

原告蔡永铭。

原告吴明良。

三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任向明、金振宇(特别授权代理),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一杰工艺品商行,经营地址。

经营者金爱贞。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福生、蔡永铭、吴明良与被告义乌市一杰工艺品商行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福生、蔡永铭、吴明良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福生、蔡永铭、吴明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福生、蔡永铭、吴明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福生、蔡永铭、吴明良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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