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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惠山区钱桥丰阳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211民初3446号
案件名称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惠山区钱桥丰阳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惠山区钱桥丰阳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民初3446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子祥,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山区钱桥丰阳百货店,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经营者郑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山区钱桥丰阳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明确表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惠山区钱桥丰阳百货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78元减半收取339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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