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3民初2805号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法定代表人:宋晓武,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托,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婉琳,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荔湾区都派鞋业行,经营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首层111铺。
经营者:郭伟,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被告:广州市宏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苏智华。
委托代理人:梁燕珍,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灯雄,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荔湾区都派鞋业行、广州市宏基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