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初1119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坚兴,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恩泽,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航天基地旺兴超市,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航天基地南里王村一道巷7号经营者张梓金。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航天基地旺兴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