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民初43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计欣,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阳市浉河区千百億超市,注册号:411503600001624。
住所地:信阳市平桥区。
经营者张志芳。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信阳市浉河区千百億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之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