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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心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尊响电子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民初971号
案件名称广州心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尊响电子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心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尊响电子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971号原告:广州心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马艳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湛杰君,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传剑,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尊响电子厂,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经营者:莫益浩。

原告广州心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尊响电子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心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13.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6.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于 春 辉审 判 员 费   晓代理审判员 周 建 康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兰健(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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