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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忠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皖0304民初1308号之一
案件名称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忠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杨忠宝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1308号之一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贝贝,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忠宝。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忠宝侵害商标权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计712.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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