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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昇与上海观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李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初680号
案件名称刘国昇与上海观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李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国昇,上海观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李奇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680号原告:刘国昇,男,汉族,1945年6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代理人:陈一杏,广东国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艳丽,广东国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观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琴。

被告:李奇,男,汉族,1985年8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国昇诉被告上海观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李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昇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国昇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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