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5673号原告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常平镇,组织机构代码61836049-7。
法定代表人陈永洪,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成逆、余雄,公司职员。
被告深圳金顺美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组织机构代码59300329-X。
法定代表人陈洁莲。
本院在审理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金顺美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多余人民币2475元退还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