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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凤凰生活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与苏州优康药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5民初98号
案件名称深圳凤凰生活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与苏州优康药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凤凰生活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苏州优康药房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初98号原告:深圳凤凰生活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孙明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咏宜,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优康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西中市。

法定代表人高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伟,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凤凰生活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凰公司)与被告苏州优康药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康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

原告凤凰公司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凤凰公司与被告优康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解决了双方间纠纷,凤凰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凤凰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为1350元,由凤凰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劼纯代理审判员  彭 秦代理审判员  王蔚珏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严常海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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