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初156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伟,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北方明珠百货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立汤路188号院北方明珠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先才。
被告林悦银。
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奥飞公司)诉被告北京北方明珠百货市场有限公司、被告林悦银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奥飞公司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奥飞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