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768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琴芬,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广泰罗纹辅料批发商行(经营者叶子福),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被告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马云。
本院在审理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广泰罗纹辅料批发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承担。
多余人民币650元退还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