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5662号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
注册号310115400048034。
法定代表人李宁,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露曼,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红。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西约联升体育服务部,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注册号440682600334056。
被告彭干钊,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336。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小林,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西约联升体育服务部、彭干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西约联升体育服务部、彭干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西约联升体育服务部、彭干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撤诉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起诉时已全额预交,对多预交部分,在本裁定书生效后,经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