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刑终1518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斌,住址:信丰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9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刘志伟,住址:九台市。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9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赵思学,住址:九台市。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9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姬毓伯,住址:长春市。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9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陈惠,住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敦化市。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9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所指控被告人刘志伟、王斌、赵思学、姬毓伯、陈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16年5月9日作出(2016)粤0307刑初130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提审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第8494299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为三星电子株式会社(samsungelectronicsco,ltd),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9类,包括电池、电视机、手提电话、智能电话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1年7月28日至2021年7月27日。
2015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刘志伟以营利为目的,以自住及租用的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为经营点,在没有取得三星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先后雇请被告人王斌、赵思学、姬毓伯等,购进旧三星手机主板及假冒的三星手机壳盖、电池等后,采取翻新组装的方式,非法生产假冒的三星手机。
被告人陈惠系被告人刘志伟的妻子,负责为几被告人做饭,有时帮忙参与测试手机。
被告人王斌、赵思学、姬毓伯负责手机主板的测试和维修。
2015年9月16日,民警对该处进行查处,现场依法缴获被告人刘志伟已经组装生产完毕的成品手机234部(假冒三星n900型手机30部,假冒三星i9500型手机135部,假冒三星g900型手机69部)及翻新组装配件、工具一批。
经商标权利人授权,深圳市联慧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出具《鉴定书》,认定上述234部手机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经深圳市龙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以上234部假冒手机的价值为人民币3438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物证:现场查获的234部假冒手机、手机配件一批、打码机一台、手机加工工具一台。
二、书证:抓获经过、身份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房屋租赁合同、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等。
三、证人证言:1、证人布某称,其2015年8月到龙岗区南湾街道的无名加工厂工作,其主要负责检测老板给的三星手机主板。
2、证人卜某称,其舅舅刘志伟是修理小件、主板,舅妈是跟其一样测试手机的配件,其知道其舅舅翻新三星手机的事情。
3、证人赵某乙称,其是第一天在龙岗区南湾街道上班的,负责检测手机主板,一天检测了30台三星s5手机的主板。
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志伟供述,2015年7月开始,其从华强北一张姓男子处购进旧的三星手机主板和液晶显示屏,另外购进手机后壳和电盖,将主板修好后与配件一起组装成新的手机,打算组装完成后交给张姓男子。
王斌在203房负责修理手机主板,布某、赵思学、姬毓伯在701房负责测试主板。
被告人王斌在公安机关供述,其知道老板翻新手机的事情,其本人是在203房间负责修手机电板,一般是修三星s4和note3。
老板从外面收购手机电板,买新的手机壳然后将买来或修好的主板和新手机外壳装在一起当新的手机来卖。
姬毓伯是测试小配件的,赵思学是测试屏幕的,陈惠是测试翻新好的手机性能和管理这几名员工的。
其修好的主板交给老板娘陈惠。
王斌在庭审中供述其只是负责维修三星手机,没有看过三星的标识,只是凭主板来判断是三星手机,陈惠只负责做饭,之前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因为太紧张。
被告人赵思学在公安机关供述,他们在701房间翻新三星note3、s4、s5手机的;
其负责拆旧手机盒测试手机主板、组装手机。
老板负责手机壳、手机主板的进货;
老板娘陈惠负责给手机刷资料,管翻新的成品机;
姬毓伯负责测主板,有时组装手机;
王斌是老板请来修手机主板的师傅。
陈惠主要是在看小孩,其他人忙不过来时陈惠会过来帮忙测测主板。
被告人姬毓伯在公安机关供述,其是负责测试主板的;
刘老板负责修手机主板、进货、出货;
老板娘什么都管,带小孩、负责工人生活;
王斌是修手机主板的,赵思学是测试手机主板的。
庭审中称陈惠负责做饭、带孩子。
被告人陈惠在公安机关供述,其负责做饭、带小孩,刘志伟负责进货、出货;
赵思学、姬毓伯、王斌负责测试和维修主板;
庭审中称自己曾偶尔参与测试手机。
五、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根据深龙价鉴【2015】3930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中价格进行核算,现场查获的30部假冒三星n900型手机30部、135部假冒三星i9500型手机、69部假冒三星g900型手机价值共计343800元。
六、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志伟、王斌、赵思学、姬毓伯、陈惠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王斌庭审中辩称其只是维修手机不知道是翻新手机的辩护意见与其在公安机关的稳定供述和全案证据相矛盾,但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对此原审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本案的非法经营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经查,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无法查清涉案手机的实际销售价格,故本案经由具有资质的价格认证机构,在价格鉴定基准日,以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评估鉴定涉案财产价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予以确认。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志伟负责联系客户组织生产,并雇请被告人王斌、赵思学、姬毓伯等人及其他工人从事假冒注册商标活动,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被告人王斌、赵思学、姬毓伯受被告人刘志伟雇请实施犯罪行为,均起次要作用,被告人陈惠系被告人刘志伟的妻子,受被告人刘志伟指使实施犯罪行为,起辅助作用,被告人王斌、赵思学、姬毓伯、陈惠均系从犯,应依法减轻处罚。
五被告人均系初犯,其中被告人刘志伟、赵思学、姬毓伯、陈惠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
为维护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根据五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刘志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6日起至2018年11月15日止。
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6日起至2017年3月15日止。
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赵思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6日起至2016年12月15日止。
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姬毓伯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6日起至2016年12月15日止。
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陈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6日起至2016年9月15日止。
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六、现场查获的234部假冒三星手机及手机配件、打码机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处理。
宣判后被告人王斌不服提起上诉,上诉人王斌以“只负责店面的手机维修,进厂时间只有一个月,月工资2000元,对刘志伟对维修后的手机进行翻新和假冒商标的行为当时确不知情;
没有直接参与手机的翻新和贴牌仿冒商标的犯罪行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
系初犯、从犯”为由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查,上诉人王斌在侦查阶段供述:“我修的是三星的手机电板,都是用来翻新三星品牌的手机。
我知道老板翻新手机的事情,但我只负责修电板,其他的翻新手机的过程都是在701室完成的。
打码机是用来打手机里面的三星标志,手机外面三星标志是购买手机壳和屏幕时就有的”。
“他(指刘志伟)从华强北市场买一些手机主板的芯片来给我换到坏掉的主板上面,他还在市场上买一些旧的主板,然后在市场上买一些新的手机壳子,然后把买来的主板或者修好的主板与买来的新手机外壳装在一起当新的手机来卖。
我们一般是修三星s4和三星note3,刘志伟买来的手机壳子是三星s4和三星note3,还有一款三星s5。
刘志伟买来的手机壳子上面有三星的标志”。
其他同案被告人亦证明上诉人王斌主要负责维修主板。
另,上诉人王斌在侦查阶段对用来改写手机主板机身码的工具、用来组装手机的手机外壳等进行了辨认并签字认可。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原审所采信的证据已当庭出示、宣读并质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对原审采信的证据和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刘志伟、赵思学、姬毓伯、陈惠与上诉人王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34380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均应依法惩处。
上诉人王斌在公安机关多次供述,老板从外面收购手机电板,买新的手机壳然后将买来或修好的主板和新手机外壳装在一起当新的手机来卖,其知道老板翻新手机的事情,其本人负责修三星s4和note3手机电板。
上诉人王斌的该供述与同案被告人供述以及公安机关所当场查获的234部假冒三星手机及手机配件、打码机等作案工具等事实均能相互印证。
上诉人王斌辩解其对翻新和假冒商标的行为不知情,没有直接参与手机的翻新和贴牌仿冒商标的犯罪行为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原审已经根据上诉人王斌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亦系初犯,对上诉人王斌减轻处罚,本案没有新的减轻、从轻处罚情节,上诉人王斌请求对其减轻、从轻处罚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依法应予维持。
上诉人王斌所提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文 全代理审判员 骆 丽 莉代理审判员 邓 婧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陆颖(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