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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芬与中山市爱斯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民初868号
案件名称殷芬与中山市爱斯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殷芬,中山市爱斯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868号原告:殷芬。

委托诉讼代理人:卿威群。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尊。

被告:中山市爱斯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荣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岳利。

原告殷芬因与被告中山市爱斯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

原告殷芬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殷芬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殷芬撤诉。

因殷芬申请变更本案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应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殷芬负担,其余部分525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丘  庆  均代理审判员 黄  瑜  瑜代理审判员 潘    亮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灵均(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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