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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康尔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格莱瑞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文豪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民初873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康尔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格莱瑞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文豪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康尔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格莱瑞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文豪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873号原告:深圳市康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释庆。

委托代理人:陈永辉,广东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刚,广东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格莱瑞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文豪。

被告:陈文豪。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康尔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格莱瑞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陈文豪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自愿向��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康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将本案诉讼请求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本案受理费应为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康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人民币2366.76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丘  庆  均审 判 员 江  剑  军代理审判员 潘    亮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灵均(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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