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民终6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滑县萝卜哥蔬菜食品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滑县人民路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钞丹丹,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号*幢*楼***室。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腾卫兴,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蕾,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滑县萝卜哥蔬菜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安中知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滑县萝卜哥蔬菜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认为淘宝卖家对于申请人的商标使用权亦构成侵权,为能合法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申请撤回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起诉申请书。
2016年8月16日,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同意滑县萝卜哥蔬菜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滑县萝卜哥蔬菜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安中知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滑县萝卜哥蔬菜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均由滑县萝卜哥蔬菜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