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4605号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82853875C)。
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法定代表人:谢子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帅,江苏素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北仑区白峰老百姓大药房(个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68105058X5)。
代表人:周君飞,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张青云,浙江易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启龙,浙江易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北仑区白峰老百姓大药房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