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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安县瑞通塑管有限公司与戴爱清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鄂1122财保7号
案件名称红安县瑞通塑管有限公司与戴爱清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红安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红安县瑞通塑管有限公司,戴爱清

案由

案由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2财保7号申请人红安县瑞通塑管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红安县杏花乡培城社区胡家湾开发房西3楼。

法定代表人梅冬菊,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戴爱清,男,196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佛山市人,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申请人红安县瑞通塑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戴爱清因专利转让产生纠纷。

因情况紧急,申请人红安县瑞通塑管有限公司为避免其合法权益受损,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戴爱清银行帐户存款人民币14万元,查封被申请人相应财产或限制被申请人戴爱清转让其名下二项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0112014××××.6、ZL20112014××××.4)。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红安县瑞通塑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戴爱清银行帐户存款人民币14万元,查封被申请人相应财产或限制被申请人戴爱清转让其名下二项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01120148519.6、ZL201120148505.4)。

限制转让期限自2016年8月15日至2018年8月15日。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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