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5367号之一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C。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
委托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米蒙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华口居委会昌宝东路14号二层1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U。
法定代表人:张德强。
被告:张德强,男,汉族,1991年5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县。
被告: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上佳市荔枝塘路22号三楼313号之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94。
法定代表人:李健。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米蒙电器有限公司、张德强、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米蒙电器有限公司、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米蒙电器有限公司、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在佛山市顺德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佛山市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法[2015]328号)的规定,本院被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为集中管辖佛山市五区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法院,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因此,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米蒙电器有限公司、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佛山市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米蒙电器有限公司、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审查管辖权异议受理费200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米蒙电器有限公司负担100元,由被告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