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1420号原告:曾庆举,男,200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邑县。
法定代理人:曾现锋,男,197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系曾庆举之父,住山东省平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源霞,山东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恪,山东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优利欧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邑县。
法定代表人:刘长永。
原告曾庆举与被告山东优利欧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庆举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庆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计4450元,由原告曾庆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