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6295号之一原告:广东果园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坡头镇交通路21号第1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6P。
法定代表人:欧非已。
委托代理人:肖禹,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豪园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工业园区西南园B区106-2号。
注册号440683000056379。
法定代表人:吴东倪。
被告:香港鲜果朗饮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香港特别行政区西营盘正街18号启正中心12楼3A-9室。
公司编号2360161。
被告:李业挺,男,汉族,1982年3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
被告:徐闻县富兴食品商行,住所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文塔路东段南侧。
注册号440825600210550。
经营者:陈玉桃。
原告广东果园朗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豪园饮料食品有限公司、香港鲜果朗饮料集团有限公司、李业挺、徐闻县富兴食品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受理。
诉讼中,原告广东果园朗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香港鲜果朗饮料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果园朗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香港鲜果朗饮料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广东果园朗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香港鲜果朗饮料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本案继续审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