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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怡化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与冲电气金融设备(深圳)有限公司、电气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冲电气工业株式会社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民初687-1号
案件名称深圳怡化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与冲电气金融设备(深圳)有限公司、电气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冲电气工业株式会社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冲电气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深圳怡化电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687-1号复议申请人:冲电气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松白公路百旺信工业区六区。

法定代表人:矶边和彦(该法代表人为原告提交材料的,申请人提交复议申请书称法定代表人为小关胜彦)。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巍,北京市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侬,北京市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怡化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后海大道2388号怡化金融科技大厦26楼。

法定代表人:石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伟,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宁,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怡化电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冲电气金融设备(深圳)有限公司、冲电气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冲电气工业株式会社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作出(2016)粤03民初687号证据保全裁定书。

冲电气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不服本院(2016)粤03民初687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冲电气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复议称:原告深圳怡化电脑股份有限公司在起诉状中指称的涉案产品为CDS6040T型ATM机,与(2016)粤03民初687号裁定所指以及保全的CDS6040W型ATM机是不同的机型,与本案无关联。

因此,该保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

申请人请求法院撤销(2016)粤03民初687号证据保全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怡化电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冲电气金融设备(深圳)有限公司、冲电气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冲电气工业株式会社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系对ZL20108005xxxx.x专利权的权利归属争议。

原告认为,该专利技术体现在双方合作产生的CDS6040系列产品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CDS6040W型ATM机一台。

并提供了人民币15万元现金进行担保。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2016年7月5日作出(2016)粤03民初687号证据保全裁定,并按该裁定的决定采取了保全措施。

本院实际在申请人处查封了被告冲电气实业(深圳)有限公司CDS6040W型ATM机一台,所查封的机器存放于申请人冲电气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一楼65号会议室。

本案系专利权权属纠纷,不是侵害专利权纠纷,所争议的专利技术与双方合作产生的CDS6040系列产品有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作出(2016)粤03民初687号民事裁定,裁定的内容和执行裁定的程序均符合法律的规定。

本院现场查封冲电气实业(深圳)有限公司CDS6040W型ATM机一台,并未超出裁定书的裁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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