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8395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代理人张烨,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石小娟,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南山区新集讯移动电话专卖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南山区。
经营者郑浩坚。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南山区新集讯移动电话专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南山区新集讯移动电话专卖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75元,由原告承担,本院减半收取,余款人民币137.5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