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民初86号原告:上海西善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号太平金融大厦**楼********室。
法定代表人:保罗·杰拉德·安特尔(PAULGERARDANTLE),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被告:沈逍江,男,197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雷,浙江宜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伟,浙江宜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西善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逍江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上海西善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西善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上海西善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