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9589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文林彩虹副食超市,住所地江阴市人民路**号。
经营者:邹亚萍,女,汉族,户籍地张家港市。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文林彩虹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