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民初295号原告:友臣(福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紫帽浯垵村,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游铃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振川,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合肥市蜀山区立夏食品经营部,工商登记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淠河路98号颐和花园阳光大厦214商铺,实际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批发市场东大街D8011,注册号340104600272850。
经营者:孙紫娟。
原告友臣(福建)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蜀山区立夏食品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友臣(福建)食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友臣(福建)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友臣(福建)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友臣(福建)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