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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丁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童梦园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罗德韦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3民初3592号
案件名称云丁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童梦园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罗德韦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云丁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市童梦园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罗德韦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3民初3592号原告:云丁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张东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功,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晓娟,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童梦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

法定代表人:郑文,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罗德韦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街道。

法定代表人:郑文,总经理。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本院受理时间:2018年7月16日本院开庭时间:2018年12月18日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深圳市童梦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童梦园公司)、被告深圳市罗德韦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德韦尔公司)立即停止实施侵权行为,包括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半成品和用于制造该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

2、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人民币7.3万元;

共计人民币57.3万元。

3、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二被告共同答辩称: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与两被告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产品外观并不一致,两被告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的产品有其合法的专利权属,并未侵犯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一、原告权利状况: 专利名称 智能门锁 申请日 2016年8月25日 授权公告日 2017年6月20日 专利号 ZL2016********.8 专利权人 云丁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权有效。

最近一次专利年费日期为2018年7月12日。

外观设计评价权报告做出时间:2017年12月20日,结论是全部外观设计专利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并记载“本专利与对比设计1在正面区分布局、侧面和顶面的具体设计及把手的具体形状等明显不同。

上述区别点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因此本专利与现有设计之间具有显著差异。

”二、原告主张的侵权事实:原告指控两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制造、销售、许诺销售。

(1)(2018)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4621号公证书证明,2018年6月21日,原告在“掌门之星智能锁”的微信公众号上购买了被控侵权产品“掌门之星DX”一个,金额为1899元,物流信息为德邦快递,物流单号为:5759881226。

原告对被控侵权产品图片作了保全公证,产品上标注有“Charmluck”。

该微信公众号的经营主体为被告童梦园公司,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电子门禁锁的技术开发与购销。

(2)(2018)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5046号公证书证明,2018年6月21日,原告在www.tmall.com中的“掌门之星旗舰店”,购买了一个被控侵权产品,金额为2299元,物流信息为德邦快递,物流单号为:9947701130。

原告对被控侵权产品图片作了保全公证,产品上标注有“Charmluck”。

网店首页标注有“Charmluck掌门之星”,经营者为被告童梦园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电子门禁锁的技术开发与购销。

(3)(2018)粤广南方第042869号公证书证明,2018年7月9日,原告在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国际会议展览中心举办“第二十届中国(广州)国际建筑装饰博览会“的一家标有“2.1-09”“掌门之星“字样的展位,购买了被控侵权产品一个,金额为1200元,现场收到收款收据显示产品名称为“掌门之星DX指纹锁”并加盖被告罗德韦尔公司财务专用章以及相关宣传资料。

展台上、宣传彩页中均标注有“Charmluck掌门之星”,现场并未收到被控侵权产品实物。

宣传手册上标注了被告罗德韦尔公司名称、网址www.www.charmluck.cn。

被告罗德韦尔公司确认该展台由其使用。

(4)商标注册信息:被告童梦园公司注册第18821331号“Charmluck”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类别包括电锁等,专用权期限为2017年2月14日至2027年2月13日。

2018年5月27日,被告罗德韦尔公司申请注册“掌门之星”,该商标状态是等待实质审查。

(5)网站备案信息:“www.charmluck.cn”网站为深圳市罗德韦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主办。

三、侵权比对(1)涉案专利公告图片(包括主视图、后视图、左、右视图、俯、仰视图共六幅视图)(2)原告提供了三个被控侵权产品,并确认三个被控侵权产品实物外观一致。

原、被告均同意选取(2018)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5046号公证书中封存的被控侵权产品实物进行比对。

被控侵权产品上标注的生产厂家为被告罗德韦尔公司,被控侵权产品及其配件中多处使用了“Charmluck”商标。

两被告确认被控侵权产品由被告罗德韦尔公司制造,被告童梦园公司同意其在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其商标。

(3)原、被告确认被控侵权产品上印有数字和#、*字键,比对时,被控侵权产品未安装电池。

原告的比对意见:两者相同。

二被告的比对意见:两者不相同也不相近似。

本院的比对结论:不相同也不相近似。

四、原告合理维权费用的项目及金额:加盖有“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公章的发票共计人民币15万元,原告在本案中仅主张5万元,公证费为5986元,立案、调查取证阶段差旅费为2803元。

三次购买侵权产品费用总计为5398元。

以上共计人民币64107元。

其余发票均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纳。

五、赔偿要求:原告自行估算两被告的销售利润高达人民币111万多元,仅主张赔偿人民币57.3万元的额度,并向法院申请向其调取销售数据。

六、被告的抗辩事实1、被告主张现有设计抗辩,提供了专利号为ZL2017********.9的外观专利资料,该专利申请日为2017年9月4日,晚于原告的专利申请日,不符合现有设计抗辩的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

2、被告提供的《外观设计服务合同》、《结构设计服务合同》、涉案产品相关设计材料均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纳。

七、其他查明事实1、被告公司类型:被告童梦园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罗德韦尔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2、被告罗德韦尔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无效申请。

以上事实,有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外观设计评价报告、年费收据、公证书、商标信息打印件、网站备案信息、发票、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判决结果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涉案专利处于合法有效状态,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产品属同类产品。

根据《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记载,本专利的正面分区布局、侧面和顶面的具体设计及把手的具体形状对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

被诉侵权产品的锁体面板上半部分印有数字和#、*号键,把手位置亦位于面板中下部分。

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的正面区分布局、顶面均与涉案专利存在明显差别,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

原告指控两被告构成侵权、要求两被告赔偿侵权损失和维权支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云丁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400元,由原告云丁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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