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民初881号原告:杨聪辉,男,汉族,1962年10月31日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颖艳,福建刺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官渡区山王汽车配件经营部,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关雨路东聚大车配件市场******。
经营者:陈安浓。
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杨聪辉诉被告昆明市官渡区山王汽车配件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其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其对被告的起诉,是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聪辉撤回对被告昆明市官渡区山王汽车配件经营部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聪辉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