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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合顺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73民初66号
案件名称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合顺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合顺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66号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常梦雪,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东莞市合顺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石某1。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戴某1。

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合顺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车载支架(JHD-31HD71)”]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无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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