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民初880号原告: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太康县厂镇南街**。
法定代表人:张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然,该公司员工。
被告:永嘉长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桥下镇桥东工业区(温州爱迪制衣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吴鹏燕。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嘉长祥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立案。
原告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以疫情等客观情况为由,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