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初1011号之二原告:高晶晶,女,汉族,1986年8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告:台州市黄岩茂锐电子商务商行,经营地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南城街道方山下村(黄岩电子商务产业园内,托管00713)。
经营者:梁庭瑄,男,1992年11月14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罗铺垦殖场罗铺农场,公民身份号码:3624251992********。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号*幢*楼***室。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原告高晶晶诉被告台州市黄岩茂锐电子商务商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
2016年9月26日,原告高晶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晶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晶晶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020元,由原告高晶晶负担。
原告高晶晶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