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民初81号原告:鄂尔多斯市秦直道遗址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吉劳庆北路16号街坊4号楼。
法定代表人周丽,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D座光大银行办公楼14-18楼。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内蒙古东联旅游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金信商务广场A2楼十层1002、1004、1006、1008、1102室。
法定代表人侯程耀,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丁26号金阳大厦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法定代表人:杨晓嘉,该公司经理。
原告鄂尔多斯市秦直道遗址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内蒙古东联旅游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鄂尔多斯市秦直道遗址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鄂尔多斯市秦直道遗址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秦直道遗址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秦直道遗址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