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鄂尔多斯市秦直道遗址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东联旅游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内06民初81号
案件名称鄂尔多斯市秦直道遗址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东联旅游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鄂尔多斯市秦直道遗址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东联旅游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民初81号原告:鄂尔多斯市秦直道遗址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吉劳庆北路16号街坊4号楼。

法定代表人周丽,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D座光大银行办公楼14-18楼。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内蒙古东联旅游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金信商务广场A2楼十层1002、1004、1006、1008、1102室。

法定代表人侯程耀,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丁26号金阳大厦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法定代表人:杨晓嘉,该公司经理。

原告鄂尔多斯市秦直道遗址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内蒙古东联旅游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鄂尔多斯市秦直道遗址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鄂尔多斯市秦直道遗址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秦直道遗址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秦直道遗址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