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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温州市蓝牡丹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3民初645号
案件名称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温州市蓝牡丹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蓝牡丹卫浴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初645号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仑苍镇登峰工业区28号。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蓝牡丹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街道邱宅村东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吴江波,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蓝牡丹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以其已与被告温州市蓝牡丹卫浴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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