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与广东安华美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王惜惠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初1611号
案件名称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与广东安华美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王惜惠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广东安华美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王惜惠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611号原告: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樟洋村富达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183342058。

法定代表人:许贻明。

委托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安华美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园西路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417454726。

法定代表人:翁财云。

被告:王惜惠,经营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园西路***号安华美博城主楼首层第***号铺。

原告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安华美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王惜惠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

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