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民初369号原告:陈霄。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霄莉,山西行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杏花岭区刘师傅剔尖馆,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五一小吃商贸城。
经营者:杨亚琴。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继忠,山西神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小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1号1至3层整栋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巩振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汉来,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18号院2号507。
法定代表人:王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程(系该公司法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霄与被告太原市杏花岭区刘师傅剔尖馆、北京小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霄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霄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陈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