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民初100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大道北193号新达城南塔办公楼27层。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韩英,女,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市场部专员,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市伍家岗区政政玩具批发部,经营场所湖北省宜昌市三峡物流园D2-2147。
经营者曾利红,女,197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宜昌市伍家岗区政政玩具批发部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