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1639号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蓝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光凤,安徽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河县头铺平价商店,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经营者宋家早,男,196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五河县头铺平价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