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辖终5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8431558D。
法定代表人:倪文玲,董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翔宇,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邹冬卉,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佚,男,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委托代理人:陈韵,女,196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原审被告: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正佳广场分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28号负一层B1594部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X18472444M。
负责人:罗金棠,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翔宇,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邹冬卉,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佚、原审被告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正佳广场分店(以下简称百佳公司正佳广场分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民初32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百佳公司上诉称,本案属于普通民事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百佳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经济开发区即黄埔区,因此本案应由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管辖,应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黄埔人民法院审理。
王佚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侵害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百佳公司正佳广场分店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28号负一层B1594部分,该址位于一审法院辖区内,故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百佳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百佳公司提出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管辖权异议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