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民终63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明盛食杂店,经营场所:长沙市芙蓉区新桥小区**栋***号门面。
经营者:刘明权,男,196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宏伟,湖南百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明盛食杂店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6月2日作出的(2016)湘01民初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9与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民初20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