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民初414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越,新疆天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淑娟,新疆天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小店区小奎明人眼镜店,住所地山太原市小店区体育西路**号***号。
经营者:姜小奎。
被告:山西明人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涧河路4号3号楼楼底商13号。
法定代表人:姜小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凤,山西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云,山西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小店区小奎明人眼镜店、山西明人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原告在起诉书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二被告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判令二被告在《法治日报》上除中缝以外的地方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3、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30000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2016年8月11日,原告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变更第三项诉讼请求为: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后原告于当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在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应予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