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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0502刑初589号
案件名称周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某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502刑初589号公诉机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东营创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经理。

2015年12月9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2016年9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于家中。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以东区检公刑诉〔2016〕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一、2015年3月,被告人周某销售给济南裕铭雅电器设备有限公司124台假冒的施耐德牌塑料壳式断路器,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35332.64元。

二、2015年4月,被告人周某销售给东营市海翔电气有限公司92台假冒的施耐德牌塑料壳式断路器,销售金额为人民币90018.425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明知是假冒的施耐德牌塑料壳式断路器仍予以销售,且销售金额为225351.06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

被告人周某对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3月,被告人周某销售给济南裕铭雅电器设备有限公司124台假冒的施耐德牌塑料壳式断路器,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35332.6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周某的供述,证人杨某、李某、许某、段某的证言,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东营市万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购合同,济南裕铭雅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材料报价明细表,收款收据,扣押物品清单,商标注册证明,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等证据证实,经庭审举证、质证,均合法有效,证据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二、2015年4月,被告人周某销售给东营市海翔电气有限公司92台假冒的施耐德牌塑料壳式断路器,销售金额为人民币90018.42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周某的供述,证人孙某、王某的证言,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东营市海翔电气有限公司成套设备明细及汇总,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收据、银行承兑汇票,扣押物品清单,商标注册证明,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等证据证实,经庭审举证、质证,均合法有效,证据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定如下量刑事实:被告人周某销售假冒的施耐德牌塑料壳式断路器206只,销售金额225351.07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将全部假冒的塑料壳式断路器更换为正品。

2015年9月10日,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报案称东营市河口区盛世豪庭小区住宅楼地下室配电间发现假冒的施耐德牌塑料壳式断路器100余台。

当日,侦查机关受理该案,9月11日、9月29日被告人周某主动到侦查机关接受调查,但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12月10日,被告人周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除犯罪事实部分的证据外,另有到案经过、换货证明、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经庭审举证、质证,均合法有效,证据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销售,数额较大,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周某虽主动到案,但并未在第一时间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多次讯问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

涉案假冒商品已由周某换为正品,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某为可能判处罚金的执行提供财产保障,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扣押于侦查机关的206只假冒注册商标的塑料壳式断路器由侦查机关予以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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