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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阳县大米协会与上海市嘉定区真新街道国翔粮食经营部、兴化市兴隆精制米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12民初81号
案件名称射阳县大米协会与上海市嘉定区真新街道国翔粮食经营部、兴化市兴隆精制米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射阳县大米协会,上海市嘉定区真新街道国翔粮食经营部,兴化市兴隆精制米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民初81号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

法定代表人:张昌礼,该协公会长。

委托代理人:胡卫,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深辉,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嘉定区真新街道国翔粮食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经营者:顾国祥。

被告:兴化市兴隆精制米厂,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

投资人:朱金林。

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与被告上海市嘉定区真新街道国翔粮食经营部、兴化市兴隆精制米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

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于2016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撤回对被告上海市嘉定区真新街道国翔粮食经营部、兴化市兴隆精制米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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