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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武义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沈阳市大东区卡普斯杂品批发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7民初533号
案件名称(1)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武义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沈阳市大东区卡普斯杂品批发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武义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沈阳市大东区卡普斯杂品批发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533号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姚文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武义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

法定代表人:金杰韦,董事长。

被告:沈阳市大东区卡普斯杂品批发商行,经营场所沈阳。

经营者:徐苏月。

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武义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沈阳市大东区卡普斯杂品批发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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