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民初57号原告:吴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红星美凯龙装饰家居用品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飞龙东路68-72号。
法定代表人:车建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一,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定友。
原告吴华与被告常州红星美凯龙装饰家居用品市场有限公司、朱定友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
原告吴华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吴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