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最高法民申189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佛山市南海永道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甘蕉建星村岗新街99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兰心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洪川,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佳,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胡崇亮,男,汉族,1978年12月16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华军,广东本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雪琴,广东本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佛山市南海永道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胡崇亮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6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佛山市南海永道建材有限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第28721号决定,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为由,宣告本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2016年6月8日,胡崇亮因不服第28721号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6年6月1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该案。
现案件仍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过程中,尚未审结。
鉴于作为本案权利基础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被第28721号决定宣告无效,并已进入司法审查程序。
故本案专利现处于权利不稳定的状态,本案审理须以与第28721号决定有关的司法审查程序的最终结果为审理依据,根据佛山市南海永道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应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一、中止审查佛山市南海永道建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二、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