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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诉张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505刑初377号
案件名称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诉张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某某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5刑初377号公诉机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

2014年9月19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取保候审。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以虎检诉刑诉〔2016〕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雪平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被告人张某某从李某某(已判刑)处购进明知是假冒好孩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婴儿床和滑板车后,销售给王某某、陈某某婴儿床160余张、滑板车470余辆,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0余万元。

2014年9月19日,公安机关扣押了尚未销售的假冒婴儿床37张、滑板车28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及公诉意见,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并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

被告人张某某对于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第9130651号)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是好孩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8类儿童游戏用踏板车(玩具)等商品上,注册有效期自2013年6月14日至2023年6月13日。

“”(第10592300号)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是好孩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0类床、婴儿摇床等商品上,注册有效期自2013年5月21日至2023年5月20日。

2014年,被告人张某某从李某某(已被判刑)处购买其明知是假冒好孩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儿童游戏用踏板车、婴儿床,后销售给王某某、陈某某,儿童游戏用踏板车销售数量达470余辆,销售价格为103元或104元,婴儿床销售数量达160余张,销售价格为300元或320元,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

2014年9月19日,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在被告人张某某位于苏州市新塘工业园新星路72号的仓库依法扣押了尚未销售的假冒好孩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儿童游戏用踏板车28辆、婴儿床37张。

归案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主动交纳了罚金保证金7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公诉人当庭举证,经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人李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儿童游戏用踏板车、婴儿床(照片),商标注册证,好孩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交易记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苏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一大队出具的案发经过,被告人张某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向他人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经营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的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故决定对其宣告缓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及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二、已被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扣押的假冒好孩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28辆儿童游戏用踏板车、37张婴儿床予以没收。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已缴纳的罚金保证金予以折抵罚金,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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