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初389号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秀刚,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巧鸾,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闽侯县尚干亿家利便利店,经营地址闽侯县尚干镇红新村祥谦西路**号。
经营者:池青青,男,196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俊谋,福建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怀,福建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永一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浚边村洋雷山旁324国道旁。
法定代表人:李世滔。
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被告亿家利生鲜超市、福建永一丰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3元,减半收取296.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负担。